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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台財稅字第11100611820號

修正「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

 

部  長 蘇建榮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期限: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

(二)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以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2、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併同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三)應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婚姻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4、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十一、稅額試算作業程序:

(一)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應於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經系統檢核後,不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產出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符合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依下列情形計算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稅率,試算遺產稅應納稅額,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該四種書表以下統稱試算書表):

1、遺產總額:

(1)土地及房屋:按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之地價稅、房屋稅稅籍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2)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及基金: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存款相關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3)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被繼承人投資資料,依本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估價。

(4)保險:按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保單資料,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估價。

(5)車籍五年以上之汽車:依交通管理機關提供車籍登記資料,遺產價額以零元核計。

2、免稅額: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免稅額認定減除。

 

3、扣除額:

(1)配偶、子女及父母扣除額:依戶籍登記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及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2)身心障礙扣除額:依衛生福利部提供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資料認定被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按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3)死亡前未償債務:依稽徵機關單一窗口查得金融遺產貸款資料,按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認列扣除。

(4)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依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地價稅系統勾稽經地方政府編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資料,按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認列扣除。

(5)喪葬費:依財政部公告繼承發生年度適用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金額認定扣除。

(二)財資中心應將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相關資料,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

十二、試算書表提供作業程序:

(一)國稅稽徵機關應於財資中心轉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案件資料之五個工作日內,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勾選方式,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其自行下載試算書表;於有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國稅稽徵機關應分別通知及提供試算書表。

(二)申請人得於申報期限內向任一國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補發試算書表,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試算書表。

十三、確認申報作業程序:

(一)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納稅義務人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下列方式擇一回復確認,完成遺產稅申報:

 

1、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2、書面回復確認:

  填妥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確認申報書,併同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或就近至任一國稅稽徵機關代收。

3、納稅義務人如有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第八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於申報期限內,另填報「遺產稅聲明事項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二)申報日期認定:

1、線上登錄回復確認者,以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成功之日為準;臨櫃遞送者,以國稅稽徵機關收件日為準;掛號寄送者,以寄發郵局之郵戳日為準。

2、多人同時或先後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以最早回復確認日為準。

二十一、納稅義務人依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試算書表回復確認者,除第十三點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文件外,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倘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者,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被繼承人試算書表所載財產及扣除額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部分,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稽徵機關單一窗口受理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並統一稽徵機關辦理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稽徵機關,包含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與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及所屬分局(處)。

  本要點所定金融遺產資料,其種類及受理查詢機構如下:

(一)種類:

1、存款。

2、基金。

3、上市(櫃)、興櫃有價證券。

4、短期票券。

5、人身保險。

6、期貨。

7、保管箱。

8、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

9、電子支付帳戶。

10、記名式儲值卡。

11、投資理財帳戶。

12、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股金。

(二)受理查詢機構:

1、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2、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3、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4、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5、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7、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所屬會員機構。

8、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及所屬會員機構。

9、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屬會員機構。

三、金融遺產資料查詢基準日,為被繼承人死亡日。

四、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繼承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人資格:未拋棄繼承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三)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申請。

2、臨櫃申請:向稽徵機關全功能服務櫃檯申請。

(四)應附證明文件:

1、申請人資格文件(限臨櫃申請案件):

(1)申請人自行申請:

甲、國民身分證正本。

乙、無國民身分證者:

(甲)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2)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

甲、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申請人無國民身分證者,為護照正本,得併同檢附華僑身分證明、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如提示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切結與正本相符,由稽徵機關留存備查。

乙、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申請人之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

丙、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人於中華民國境外委託他人申請者,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如為影本,應提示正本,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

3、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

(1)申請人為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如非屬上開情形之繼承人,檢附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遺囑執行人:遺囑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3)遺產管理人: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並由稽徵機關核對後發還正本,影本留存備查。

 

4、前二目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於線上申請時應併同上傳,或於線上申請翌日起三日內,以掛號寄送或遞送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稽徵機關;未於期限內檢附,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五、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受理申請作業:

(一)審核申請人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

(二)登錄申請資料及收件:

1、登錄及列印申請書:

(1)全功能櫃檯服務人員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輸入申請人及被繼承人或代理人基本資料、送達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

(2)列印「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申請書」。

2、請申請人或代理人確認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1)詳閱個人資料使用書面同意書,同意個人資料之使用。

(2)同意由國稅稽徵機關統一回復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並將查得金融遺產資料匯入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3)確認申請書所載各欄位資料正確。

3、收件:

(1)於申請書及收執聯加蓋受理稽徵機關收件章。

(2)交付申請人或代理人下列文件:

甲、個人資料使用書面同意書。

乙、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收執聯。

丙、查詢金融遺產內容及相關作業流程說明。

4、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六、稽徵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管制作業:

(一)檢核申請件數及內容:

1、檢核申請件數:

(1)核對有無漏未確認案件:

   全功能櫃檯人員於每日受理時間結束後,應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未確認清冊,如有未確認案件,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執行確認。

(2)核對統計表與申請書件數相符:

   執行「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案件統計及轉檔」,列印統計表,核對統計表之件數與申請書件數是否相符。件數不符原因,如為誤取消申請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補登錄及執行確認;如為撤銷申請者,應取消申請。

2、檢核申請書內容正確性:

(1)檢核前目申請案件之申請書與所附證明文件內容是否相符。

(2)如有不符者,應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取消申請,重新按正確資料依前點第二款第一目之1及第二目規定,於「受理查詢金融遺產申請建檔」程式重新登錄及執行確認,並將所更正之內容通知申請人。

(二)前款第一目之2所定統計表應併同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陳核至課(股)長,按日裝冊保管備查,並保存三年。

七、稽徵機關辦理通報申請資料及受理查詢機構回復金融遺產資料作業:

(一)方式:

1、稽徵機關受理查詢之申請書,於每週三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財資中心)彙整全國申請書資料檔,加密儲存後,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之「金融遺產電子資料申報服務」專區,提供各受理查詢機構下載。但與財資中心有電子專線之受理查詢機構,其申請書資料檔由財資中心採電子專線傳輸。

2、受理查詢機構應於上述財資中心將申請書資料檔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電子資料申報服務」專區或採電子專線傳輸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傳輸回復查詢結果資料檔。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內可重複傳輸查詢結果資料檔,每次上傳均覆蓋前次上傳檔案;受理查詢機構於該期限後發現傳輸資料有誤,應逕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並副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

3、財資中心於上傳截止日之次一工作日將受理查詢機構查復之查詢結果資料檔轉入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資料庫。國稅稽徵機關自財資中心完成轉檔後二個工作日起可列印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二)國稅稽徵機關應輪值輔導各受理查詢機構辦理資料下載及傳輸事宜,輪值順序如下:

   每半年輪值一次,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順序輪值辦理。

八、依本作業要點查得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將依申請人或代理人勾選之方式,由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以掛號方式郵寄回復,或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後三十日起九十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電子資料申報服務」專區下載,或自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透過「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下載。

九、申請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金融遺產資料,係供申報遺產稅參考,被繼承人如遺有其他財產,仍應依法申報;未依規定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與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十、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者,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得以下列方式查詢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

(一)臨櫃查詢: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1、親自查詢者:

(1)申請人應提示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倘申請時已洽戶政機關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者,得免檢附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申請人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申請人簽章後辦理。

2、委託他人代為查詢者:

(1)代理人應提示申請人及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並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正本(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等供核;無國民身分證者應提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或內政部核發之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如非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者,應提供經其簽章之繼承系統表。

(2)經稽徵機關列印載有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之申請書,由代理人簽章後辦理。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納稅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居留證為影本,須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由稽徵機關留存該影本備查。

(二)憑證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者,得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為通行碼,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戶政機關辦竣死亡登記七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止。

(三)查詢碼查詢:依「遺產及贈與稅電子申辦作業要點」辦理遺產稅申報案件,申請人得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為向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核發「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並以該查詢碼搭配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及查詢碼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之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經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除金融遺產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申請後三十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九個月內,其餘財產參考資料開放查詢期間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九個月內。

六、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經其確認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所載不動產資料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料相符,得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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