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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6月16日 台財資字第1110002523號

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部  長 蘇建榮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修正規定

二十七、營業人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貨物申報進項憑證明細表資料檔格式

    檔案內容:共17欄,各欄位間請以「|」分隔(格式詳如附件十三)。

    各欄項內容說明:

(一)縣市別、營業人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之意義說明同第二十一點。

(二)所屬年月:年度為三位數字,月份為二位數字,共五位數字,屬按「期」申報者,為資料所屬迄月之年月,屬按「月」申報者,為資料所屬年月。

(三)執行案號1:最大長度十五位中文字,依拍賣或變賣之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名稱登錄。

(四)執行案號2:三位數字,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年度。

(五)執行案號3:最大長度六位中文字,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字號登錄。

(六)執行案號4:最大長度六位數字,依拍賣或變賣之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字號登錄。

(七)應稅貨物品名:最大長度一百五十位文數字,依營業人向法院、行政執行機關拍定或承受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所有之應稅貨物分別載明。

(八)原所有人統一編號:八位數字,係表示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債務人之統一編號。

(九)原所有人名稱:最大長度五十二位文數字,係表示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債務人之營業名稱。

(十)拍定或承受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為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拍定或承受之年月日。

(十一)拍定或承受價額:十四位數字(以元為單位,不足位數左邊補零),為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所載拍定金額或繳款收據繳款金額填入(如屬分次繳納者,繳款收據之繳款金額應以合計數填入),惟該等金額不含規費及其他費用等。營業人購入之貨物如屬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零稅率貨物、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稅貨物及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貨物者,該金額不得列入。

(十二)證(明)書發文日期:年度三位數字,月份及日各二位數字,共七位數字,為動產拍定證明書、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上所載最新發文日期。

(十三)進項憑證金額:十四位數字,拍定或承受價額-得扣抵進項稅額。

(十四)得扣抵進項稅額:十四位數字,拍定或承受價額÷(1+徵收率)×徵收率(四捨五入)。

(十五)扣抵代號:一位文數字,代號區分如下:

    1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進貨及費用。

    2 代表進項可扣抵之固定資產。



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附件十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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