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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2668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勞動部。

二、修正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鑑於110年7月7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第1項第6款明定「雇主應使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1年7月7日施行,考量保障高空工作車作業安全之急迫性與迫切性,本案配合增訂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資格,為掌握時效,公告期限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組)

(二)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1樓

(三)電話:02-89788135

(四)傳真:02-89956665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許銘春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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