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台財稅字第11104537900號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
部 長 蘇建榮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部分修正規定
稅法 |
稅法條次及內容 |
違章情形 |
裁罰金額或倍數 |
期貨交易稅條例 |
第五條第一項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
一、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
二、經查屬故意有本項情形者。 |
處十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十倍之罰鍰。
處二十五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處十六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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