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勞職授字第1110202246號
主 旨:公告辦理職業傷病通報之主體、內容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日生效。
依 據: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9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通報主體:下列機構及人員,應依本辦法第40條至第42條規定,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一)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
(二)雇主、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以外之醫事服務機構、其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人員,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
二、通報內容:
(一)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依本辦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包括個案基本資料、職業病及職業傷害等資料。
(二)雇主、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以外之醫事服務機構、其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人員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依本辦法第42條規定,包括發生職業傷病傷病個案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傷病名稱、聯絡方式及通報者資訊等資料。
三、通報格式:
(一)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於職業災害勞工服務資訊整合管理系統網站(https://rtw.osha.gov.tw/login),以線上填報資料方式為之。
(二)雇主、認可醫療機構職業傷病診治整合服務中心以外之醫事服務機構、其他知悉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人員,及遭遇職業傷病勞工本人:於職業傷病通報系統網站(https://nodis.osha.gov.tw/),以線上填報資料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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