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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環署基字第1111021000號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四、本署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環署廢字一○八○○四三一八三號令,自本令生效日廢止。

 

署  長 張子敬



附表一、附表二(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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