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環署基字第1111009651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署 長 張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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