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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環署基字第1111009651號

主  旨: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署  長 張子敬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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