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
附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
署 長 張子敬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