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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史博秘字第11130001181號

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附修正「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


館  長 張隆志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之對象為國內外團體、個人、機關及私人單位等為學術研究、教育、推廣、出版、展示、營利用途等,申請使用本館相關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

第 三 條  使用本館圖像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每次使用收費以一個圖檔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第 四 條  使用本館影音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以部或輯計算,每次使用以秒或分計費,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第 五 條  使用本館出版品資料,依據用途或範圍收費,以字數及使用比例計算,收費基準如附表三。

第 六 條  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者,得減免資料使用費。

第 七 條  使用本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須遵守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第 八 條  本標準所定之金額,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圖像影音及出版品資料使用收費標準附表(請參見PDF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典藏品圖像影音資料使用收費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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