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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台財稅字第11000722220號

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蘇建榮

 

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八、申報軟體及報繳稅網址:

(一)申報軟體:

1、Windows離線登錄版程式:外僑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或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當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軟體安裝後可建立基本資料、所得資料、免稅額、扣除額及抵減資料、基本稅額、繳退稅款等各項申報資料,以網路申報,或列印結算申報書表併同系統產出之媒體申報檔案向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所載居留地址所在地之國稅局(臺北、高雄國稅局為總局服務科外僑股,北、中、南區國稅局為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

2、線上申報程式: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以電腦及平板裝置(支援Mac、Linux、Android及iOS作業系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直接登入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線上申報程式建立各項申報資料後,以網路申報。

(二)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提供外僑申報資料整批匯入功能,匯入檔案格式及審核條件,參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軟體下載與報稅。

(三)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十、基本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以下統稱憑證)為通行碼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向資訊中心下載課稅年度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稅籍資料須逐筆輸入,但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得以下列方式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1、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

2、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含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3、以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4、以「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5、以「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以下簡稱查詢碼)透過網際網路查詢:

(1)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搭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課稅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2)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而領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並已配賦統一證號者,得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核發之查詢碼、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取得之查詢碼或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取得之「查詢碼」,搭配申報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居留或停留證明文件上所載之「統一證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網際網路下載。

(二)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之「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為通行碼者,或以媒體申報方式登入者:

   外僑納稅義務人須將當年度應申報本人之稅籍、入出境、所得與扣除額資料及配偶、受扶養親屬之稅籍、所得與扣除額資料,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已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或利用查詢碼下載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將其檔案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其仍應與實際應申報之資料詳檢視有無必要調整或修正,並檢附相關文件後再辦理申報。

 

十一、所得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憑證為通行碼下載或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範圍如下:

1、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規定於法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轉讓或屆期未轉讓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及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依法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各式憑單及聯合執業事務所轉開予各執行業務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不包括在內。

2、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人之稅籍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3、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銷售公益彩券之執行業務所得。

4、個人自不具僱傭關係高爾夫球場分得之球童費(薪資所得)。

5、個人經營獨資、合夥組織之小規模營利事業,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除利用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並申報之各類所得資料外,另須完整蒐集且逐筆輸入其他收入、成本費用及所得資料於相關欄項中。若於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不正確或遺漏,應向所得給付單位查明更正及核實自行輸入申報,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三)下列各項所得,其成本費用應按實際發生數減除,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如未能提出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1.多層次傳銷營利所得、2.執行業務所得、3.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5.財產交易所得、6.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7.其他所得。但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上述2、3、6項所得者,不得減除成本費用。個人在其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規定者,應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四)外僑納稅義務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逐筆輸入相關所得欄項中,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五)薪資所得之計算,以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但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職業專用服裝費、進修訓練費、職業上工具支出等必要費用合計金額超過該扣除額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該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並應依規定檢送「個人薪資費用申報表」、費用憑證及相關證明文件。但外僑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得減除必要費用。

(六)外僑納稅義務人經網際網路下載或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外僑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處罰。

(七)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規定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課稅年度減免所得稅者,應檢送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其海外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十二、免稅額、扣除額及稅額抵減(所得減除)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免稅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或抵減稅額資料,應逐筆輸入於相關欄項中。外僑納稅義務人得透過網際網路下載或將臨櫃查詢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扣除額資料匯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免再逐筆輸入,惟該部分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仍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始得列報扣除。系統將依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之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二)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本人、配偶及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三)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或匯入下列扣除額資料,除依第四點規定免檢附者外,應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列舉扣除額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之競選經費及罷免案之支出、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之捐贈。

2、特別扣除額之財產交易損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四)外僑納稅義務人輸入下列稅額抵減(所得減除)資料,應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單據:

1、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准予抵減之稅額。

2、重購自用住宅之可扣抵稅額。

3、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投資金額。

十三、所得基本稅額資料:

(一)外僑納稅義務人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依規定無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者外,可利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1、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者。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下者。

3、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免辦結算申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有價證券(包含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並應依規定另行檢送相關文件、單據,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出實際成交價格或原始取得成本者,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計算。申報以前年度交易損失扣除金額者,應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損失證明。

(三)個人於一一○年七月一日以後交易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其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者,該交易所得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十四、繳退稅款資料:

   外僑納稅義務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申報,如有應自行繳納稅額或應退還稅額者,應於繳、退稅欄項輸入相關資料:

(一)繳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得使用下列繳稅方式;至便利商店繳稅或以晶片金融卡繳稅者,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法定申報期限後三日二十四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採網路申報者,免檢附自行繳款資料。

1、臨櫃繳稅:

(1)金融機構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或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並填妥,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或提出票據交換之繳款書證明聯。

(2)便利商店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繳納稅額未超過財政部規定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者,可持以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自行繳款資料為已向便利商店繳納稅款之繳款書證明聯。作業細節參閱「稽徵機關委託便利商店代收稅款作業要點」。

2、晶片金融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晶片金融卡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3、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利用憑證為通行碼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網際網路即時轉帳繳稅,自行繳款資料為交易紀錄明細表。作業細節參閱「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4、信用卡繳稅:外僑納稅義務人透過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已參加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信用卡繳納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作業細節參閱「信用卡繳納稅款作業要點」。

(二)退稅:

1、外僑納稅義務人可採指定帳戶辦理轉帳退稅或採退稅支票方式辦理退稅。採指定帳戶辦理者,限輸入該申報戶內外僑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一人以其外僑統一證號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參與金融資訊服務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開立新臺幣存款帳戶之帳號(屬公教人員開立之優惠存款帳戶及非與金融資訊系統連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均不適用)。採退稅支票欲委託第三人代領者,須輸入退稅代理人資料並依第四點規定另行檢送相關證明文件。

2、外僑納稅義務人可以憑證或以「統一證號」及「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或許可證號」,加上「查詢碼」,使用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經網際網路查詢課稅年度之前一年度結算申報以外僑納稅義務人本人帳戶辦理退稅成功之存款帳戶資料,如同意以該帳號辦理退稅者,可直接匯入系統,免再重複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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