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經授能字第11102000660號

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王美花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十二、受補助者應每季向能源局提出實際執行工作進度報告,每年提出探勘開發成果報告,探勘開發計畫執行完畢時,並應提出結案報告。

   補助之計畫,應設立補助款專戶單獨設帳;能源局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

   受補助者應將經費實際動支表函送能源局辦理結報,並自行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供能源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者提出支用單據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時,應就該部分列明原因,經能源局核定後,始得改以其他佐證資料,供能源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二十、於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後,由受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及各種記帳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等,均應依其主管機關所定法規(如:會計法、審計法、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局進行後續查核,如發現受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者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十一、受補助者以補助款所購置之財產或非消耗性物品,應負保管責任,自購置之日起四年內,非有正當理由且經能源局同意,不得轉售。

    受補助者未擔任計畫經營人時,不受前項規定轉售財產或非消耗性物品之限制,其經轉售者,應報請能源局備查。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能源局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二十二、第十點合約,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 甲乙雙方代表人。

(二)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 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四) 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六) 履行合約之義務及違約責任。

 

(七)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合約書由能源局另定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