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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教高通字第1112200072A號

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平安保險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網路通訊使用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電腦使用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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