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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經授能字第11005009560號

修正「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稽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

 

部  長 王美花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經濟部為使各檢查人員於執行對於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以及能源效率抽測工作具備統一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廠商:指製造、進口、陳列或銷售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業者。

(二)標示義務公司:指依能源管理法(下稱能源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登錄核准之公司。

(三)檢查單位: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對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執行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之單位;包含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單位及受其委託之法人或專業機構。

(四)檢查人員:指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對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執行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之人員。

(五)封識:指執行能源效率抽測時,張貼於樣品外包裝上之封條標籤。

三、依本要點實施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之場所如下:

(一)製造或貯存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二)陳列或銷售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之場所。

四、檢查單位及人員於執行本要點所定之能源效率標示檢查時,應依下列作業程序執行之:

(一)檢查人員應攜足資辨別檢查人員職務之識別證件與執行檢查所需之文件及器材。

(二)現場檢查作業程序:檢查人員應依下列流程執行能源效率標示檢查(檢查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一)。

1、檢查人員須主動出示證明文件或識別證件,並向受檢廠商說明檢查目的。

 

2、執行檢查時,檢查人員得視情況,要求受檢場所負責人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電腦上網,俾便查詢比對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之登錄資料。

3、檢查人員應將檢查過程及結果,紀錄於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附表一),並得視實際需要拍照存證。

4、執行檢查時,如遇受檢廠商不瞭解檢查執行方式,應當場予以告知。

(三)檢查後續處理:

1、檢查人員完成填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後,並請受檢廠商於檢查紀錄表上簽名或蓋章,第一聯(通知聯)交付受檢廠商,第二聯(存根聯)由檢查單位留存備查;受檢廠商有不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檢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能管法辦理。

2、檢查單位於受檢廠商通報改善完成屆改善期限之次日起,應派員進行複查,複查結果仍未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檢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能管法辦理。

3、受檢廠商因未營業致無法複查者,檢查單位經確認受檢廠商已停業或辦理歇業;或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並經三次現場檢場確認無營業情形應檢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銷案及存檔工作。

4、受檢廠商經複查合格時,檢查單位應填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紀錄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及存檔工作。

五、檢查單位執行本要點所定之能源效率抽測,於取樣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檢查單位提出抽測規劃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二)檢查單位得與受檢查廠商聯繫會同抽測取樣地點與行程,除本要點第三點規範之檢查場所外,產品取樣遇有困難者,得另行指定抽測取樣地點。

(三)檢查單位得視實際需要,於未知會受檢查廠商之情況下,隨機於市場購買樣品。

(四)本要點經抽測取樣產品之能源效率檢測,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認可之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之檢驗試驗室,檢測之。

六、檢查單位及人員於辦理本要點所定能源效率抽測時,應依下列作業程序執行之:

(一)檢查人員應攜足資辨別檢查人員職務之識別證件與執行檢查所需之文件及器材。

(二)抽測檢查作業程序:檢查人員應依能源效率抽測檢查流程(如附圖二)執行。

 

1、檢查人員得會同受檢廠商至抽測取樣地點進行抽測取樣,並應依下列流程執行(現場抽樣流程圖如附圖三)。

2、檢查人員得隨機抽取三件應抽測型號樣品;一件為供檢測使用之樣品,其餘二件為供複測使用之備樣品。

3、檢查人員於抽測取樣後,應填寫能源效率抽測檢查紀錄表(附表二之一至二之三),並視需要拍照存證。抽測樣品包裝上應由檢查人員加貼抽測專用封識(附圖四)並簽章,受檢查廠商同時應於封識上簽名或蓋章,能源效率抽測檢查紀錄表經受檢廠商簽名或蓋章後,初測聯(附表二之一)由受檢廠商併同初測樣品送測,複測聯(附表二之二)由受檢廠商併同複測樣品送測,存根聯(附表二之三)由檢查單位留存。

4、受檢廠商應於樣品封識日起三日內,運送封識樣品一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試驗室,進行能源效率檢測,未依規定辦理者,檢查單位得通知受檢廠商限期辦理。

5、前目辦理檢驗之指定試驗室,應於收樣時檢查送檢之樣品符合收樣規定,並於能源效率抽測檢查紀錄表之「實驗室收樣紀錄」欄填寫收樣紀錄後,將所簽收之檢查紀錄表寄回至檢查單位留存備查,並進行抽測樣品之能源效率檢測。

6、檢查人員於市場購買抽測樣品後,應填寫能源效率購樣檢查紀錄表(附表三),併同樣品送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試驗室,檢驗試驗室於能源效率購樣檢查記錄表上辦理簽收後,將檢查記錄表寄回檢查單位留存,並進行能源效率檢測。

7、執行抽測檢查時,如遇受檢廠商不瞭解抽測執行方式,應當場予以告知。

七、抽測樣品之能源效率經檢測後,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抽測樣品能源效率檢測結果,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將檢測報告建檔存查及辦理結案,並通知受檢廠商至檢測試驗室領回受檢樣品;其餘二件封識之樣品,由受檢查廠商自行解封處理。

(二)抽測樣品能源效率檢測結果,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之規定者,檢查單位應檢具檢測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受檢廠商,於十日內辦理複測。

(三)受檢廠商於接獲複測通知日起十日內,應將留存之二件封識樣品,運送至指定試驗室進行複測。抽測樣品若係市場購買取得者,由檢查單位於受檢廠商支付複測相關費用後,至市場購買初測數量二倍之同型號產品辦理複測。

 

(四)受檢廠商未於限期內辦理複測或複測結果未全數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受檢廠商於二個月內完成改善。受檢廠商應將改善情形回覆表(附表四)通報檢查單位。

(五)前款未依限期完成改善者,檢查單位應於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公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裁罰,並依能管法辦理。

(六)受檢廠商經複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檢查單位檢具測試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解除列管,並於管理系統公布銷案。

八、抽測後樣品處理方式:

(一)以市場購樣檢測之樣品經檢測合格者,檢查單位得為下列之處置:

1、公開標售。

2、無使用之可能且無商業價值者,以廢棄物處理。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處理方式。

(二)檢測不合格之樣品,檢查單位應妥善保管,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處理程序完成後,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廢棄物處理。

(三)樣品經公開標售或以廢棄物處理之所得,檢查單位於扣除必要之保管及行政事務費用後,若有剩餘,應辦理繳庫。

(四)由標示義務公司提供之樣品,若逾期未領回者,由檢查單位依前揭方式處理之。

九、檢查人員依前揭規定執行檢查或抽測時,若受檢廠商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致無法達成檢查或抽測目的時,檢查人員應將前揭情形作成紀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能源效率標示檢查及能源效率抽測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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