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金管證交字第1110380064號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六○○○○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