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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六○○○○三八一號令,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