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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經標字第11004606450號

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

附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

 

部  長 王美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商品檢驗標識由圖式及識別號碼組成;其識別號碼,除另有規定外,應緊鄰基本圖式之右方或下方。

  商品檢驗標識之圖式為,圖式之名稱為商品安全標章。

  商品檢驗標識之識別號碼依不同之檢驗方式,由字軌、流水號或指定代碼組成如下:

  一、逐批檢驗及監視查驗,除下列規定外,為字軌「C」及流水號:

  (一)經標準檢驗局指定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型式認可商品,為字軌「T」及指定代碼。

  (二)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之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生產之商品,為字軌「Q」及指定代碼。

  (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由報驗義務人自行印製者,為字軌「M」及指定代碼。

  二、驗證登錄:為字軌「R」及指定代碼。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之商品,為字軌「R」、流水號及指定代碼。

  三、符合性聲明:為字軌「D」及指定代碼。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指定代碼,由標準檢驗局核准或發給證書時指定;前項第三款之指定代碼,應向標準檢驗局申請。

  第三項之指定代碼,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碼應於核發證書(明)前或辦理符合性聲明登記時向標準檢驗局申請;公告實施日前已取得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應於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入前申請。

第 九 條  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商品本體太小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標示時,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有包裝者,於最小單位包裝標示。

  二、無包裝或其包裝不適宜標示者,以繫掛方式標示。

  三、不宜以前二款方式標示者,置於包裝內。

  四、以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核准之方式標示。

  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商品檢驗標識之指定代碼應包含二維條碼者,該二維條碼得依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方式標示。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九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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