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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156766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第九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要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九、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之人員,準用導師職務加給差額之相關規定。

    下列人員準用教保費之相關規定: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二)依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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