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台財稅字第11004679960號
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
部 長 蘇建榮
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並於取得相關不法事證後,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以不合常規之交易或付款方式,無正當理由取得當期大量小額統一發票,且該期中獎發票達一定張數者,不予給獎;已領取獎金者,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應具函追回其獎金。
前項取得大量統一發票數量、小額統一發票金額及中獎發票張數之認定基準,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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