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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原民社字第11000711181號

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附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國內員工總人數,指得標廠商每月一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並以得標廠商所有投保單位合併計算。僱用原住民人數計算方式,以參加勞工保險者為限,並覈實計算。

  前項之計算方式,於依法核予留職停薪,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得不予計入員工總人數及僱用原住民之人數。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職前訓練,指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對進用之原住民於投入工作前所提供有關工作技能及工作安全之訓練。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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