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經能字第11004605860號
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
部 長 王美花
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違反公告之防疫措施裁罰基準第二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二、離岸風力發電專案公司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四十六次會議決議與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核可事項,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七條規定,執行本部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二日經能字第一一○○四六○五四四○號公告之應遵行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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