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56453A號
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中小學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名稱並修正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並自一百十一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語文)」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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