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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台財稅字第11004658020號

主  旨: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  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9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38,000元。

二、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4,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8,000元。

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7,000元為限。

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7,000元。

五、111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6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60,000元至1,260,000元者,課徵28,000元,加超過56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60,000元至2,520,000元者,課徵112,000元,加超過1,26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520,000元至4,720,000元者,課徵364,000元,加超過2,5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720,000元者,課徵1,024,000元,加超過4,720,000元部分之40%。

六、111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11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11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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