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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40913A號

主  旨:訂定「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 第二屆運動彩券之發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體委綜字第一○一○○三二一七九一號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公告壹、四(五)規定辦理:

(一) 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以下簡稱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

(二) 責任準備金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於發行期間屆滿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撥入盈餘專戶。

二、 自第三屆運動彩券之發行(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

(一) 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但責任準備金專戶連續三個月結算餘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億元時,發行機構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降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最低至百分之零點三;調降後之每月依調降比率前、後各別計算責任準備金額間之差額,撥入盈餘專戶;責任準備金專戶當月結算餘額不足三十億元時,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調升回百分之零點五。

(二) 責任準備金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於發行期間屆滿結算後如有賸餘,應移撥入下一屆運動彩券責任準備金專戶。


部  長 潘文忠



運動彩券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處理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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