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7925A號
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並自一百十一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
附修正「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
部 長 潘文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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