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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工策字第11001017002號

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三點

 

局  長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四、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三)工廠證明文件:應備以下文件之一

1、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2、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規定,取得之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當地主管機關開立受理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表或四○三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3、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應同時檢附原臨時工廠登記,及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之聘僱許可函等影本,以供查核。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十三、屬A+(百分之三十五)等級之初次申請案件、農民團體申請案件或依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因應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之申請案件,應赴廠查訪。另其他申請案件經審查會議或複審會議決議確實有查廠必要,或有其它特殊情形時,得赴廠查訪。

   前項農民團體申請案件之查訪,應會同農委會及勞動力發展署共同赴廠,並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一),其查訪行程應經農委會排定。另其他申請案件查訪,得會同勞動力發展署赴廠查訪,並製作查訪紀錄(如附件二)。



經濟部工業局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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