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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台財稅字第11004662190號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0年9月10日以前發布之所得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10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11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10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0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0年重新研審保留適用。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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