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附修正「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三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之教學工作。
第五條之一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成年。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第一項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另受聘僱於其他雇主時,其於每一新雇主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六小時。
第一項及前項外國人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第 十四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工作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第二條至第十二條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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