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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企法字第11014014491號

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一

 

局  長 林國顯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要點部分修正規定及第五點附表一修正規定

四、補(捐)助經費之使用範圍為辦理飛航管制、航空氣象、飛航電子、航空醫學、航空運輸及鳥擊防制相關之國內外年會、研討會、期刊、論文叢書、研究發展作業等與民航發展相關活動。

    前項補助經費之申請額度及使用應依本局訂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之經費額度及使用原則」辦理。

六、補(捐)助案件,由本局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捐)助計畫內容、申請團體執行能力及預期效益予以審定後辦理。

    前項之審定作業,如有需要,得召開審查會議。

七、申請團體接獲本局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依執行進度檢附請領補(捐)助款收據送本局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八、接受補(捐)助團體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實際支用經費結報書(格式如附表三),送本局辦理結案。

    結案時,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局審核:

(一)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檢送領據、編製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二)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應檢附領據、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表四)及實際支用明細表。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接受補(捐)助團體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接受補(捐)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接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接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孳息等),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作業要點第五點附表一(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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