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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工程秘字第1100400395號

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

 

主任委員 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時程、對象、地點、活動方式及預期效益等)及活動經費概算表函送本會辦理。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八、受本會補助之民間團體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辦理。本會於核定同意補助後,敘明相關規定函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確實辦理,相關內容如下:

(一)本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如使用本會補助經費而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金額,應於收支清單載明,本會得視活動盈餘情形扣減補助金額。

(六)本會應於辦理核銷時,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本會補助經費應以各項支用單據原件辦理核銷。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九點規定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檢附收據、收支清單、支用單據黏存單(附件二)、支出分攤表(附件三)、成果報告(論文集及參加人數)及績效自評報告等資料,函送本會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處理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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