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臺教人(二)字第1100131766A號
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
部 長 潘文忠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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