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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航安字第1102012219A號

訂定「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


局  長 葉協隆


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

110年10月22日航安字第1102012219A號令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行使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違反案件裁罰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本基準。

二、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如附表。



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航路標識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案件裁罰基準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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