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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經能字第11004605230號 農漁字第1100723265號

主  旨:公告「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區:經濟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高雄市永安區、彌陀區及梓官區可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總面積968.34公頃;其中永安區及彌陀區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陸域緩衝區計有面積872.47公頃(如清冊及附圖)。

二、本公告生效日起,由高雄市政府受理容許使用、同意備案及籌設許可等事宜;惟涉及海岸管理法之陸域緩衝區部分區域,俟經濟部檢具漁電共生專區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規劃報告,經內政部認定符合「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免申請許可,始得受理。

三、另旨揭優先推動漁業經營結合綠能之區位範圍,涉及太陽光電環境與社會檢核相關訊息,請至https://www.sfea.org.tw查詢。



清冊及附圖(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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