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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農授糧字第1101097130號

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農民契作種植硬質玉米,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所稱硬質玉米,係指成熟時,植株苞葉枯黃,玉米籽粒質地堅硬,顏色為黃色、橙色或紅色,可作為飼料、食品加工或玉米澱粉用。

三、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

    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之農地。契作農地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期間任何一年當期作曾種稻或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契約蔗作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者。

四、契作獎勵金核發基準為符合下列繳售數量規定者,每期作每公頃核發契作獎勵金六萬元;未達規定數量者,按實際繳售數量比率核發契作獎勵金。

(一)西部地區以鄉(鎮、市、區)為單位,一零一年期具栽培實績者,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三千五百公斤,其餘地區應達二千五百公斤;東部地區(含宜蘭、花蓮及台東)應達二千五百公斤。

(二)以有機或友善環境方式耕作之契作硬質玉米,每期作每公頃硬質玉米繳售數量應達二千五百公斤。

五、契作獎勵金申報、補申報及變更申報之期程及方式,依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接續計畫執行作業規範所定之期程及方式辦理。其申報類型及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報類型分為與農會契作、自行與廠商契作、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餵飼使用(以下簡稱自產自用)、自有土地(含租賃土地)種植硬質玉米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以下簡稱自行加工)四類,並應於申報時申明。

(二)自行與廠商契作者,申報時應檢附收購契約證明文件(範本如附件一)。

(三)自產自用者,申報時應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文件。

 

(四)自行加工者,申報時應檢具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必要時農會或農糧署(含各分署)人員得前往加工室(廠)查證。

(五)採有機或友善環境方式耕作者,申報時應檢具有機驗證(含轉型期)或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包含農民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號)、面積、作物別、有效期間或登錄日期等)。若申報時尚未取得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得以前一年度文件替代,惟應於當期作結束前補附當年度文件。

(六)自行與廠商契作、自產自用、自行加工者,於籽實收穫時,應檢附該期作生產硬質玉米之銷售數量證明文件或於農會或民營地磅(非自有地磅)之過磅紀錄或由農會會同過磅過程之紀錄,送鄉(鎮、市、區)執行小組辦理契作獎勵金撥付。

六、出(入)耕之處理

(一)農民申報之土地不在申報地時,由申報地鄉(鎮、市、區)執行小組填具「出耕他鄉(鎮、市、區)申報種植契作硬質玉米面積移送表」(附表一),連同農民之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分送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之統籌辦理農會,並副知有關分署。

(二)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收到其他鄉(鎮、市、區)執行小組所送之移送表、申報書影本及出耕勘查清冊後,應在期限內實地勘查申報土地之實際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填載於出耕勘查清冊及核章後,將出耕勘查清冊及移送表分別送還申報地之鄉(鎮、市、區)執行小組及有關分署,並由申報地之鄉(鎮、市、區)執行小組將勘查結果登錄系統。

(三)跨縣(市)出耕者,申報地農會應連同申報書影本、出耕勘查清冊、移送表及耕作錄等相關資料,移送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並由該農會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辦理勘查及受理農民繳交籽實。農民辦理縣(市)內出耕者,前述作業由當地分署協調相關農會辦理。

七、勘查認定及作業方式

(一)農民實際種植面積如與申報內容有所差異,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告之轉(契)作期前,向原申報之鄉(鎮、市、區)農會辦理更正,嗣經勘(抽)查發現不符者,不得辦理更正,並應依規定辦理。

(二)勘查認定

1、農地已變更為固定使用、水(漁)池或長期作物之面積,應於農民耕作資料檔內可耕面積中予以扣除。

2、農地已廢耕、無種植事實、間作雜糧及以撒播方式種植、或硬質玉米生育不良植株矮小、存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等,認屬不合格之農地,其面積應予扣除。

3、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或其他危害物種入侵,或因雜草管理不當,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且未積極辦理防治措施,不核予獎勵。

(三)作業方式

1、鄉(鎮、市、區)農會應配合當地轉(契)作期於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於勘查清冊(附表二)內加註勘查紀錄、簽章,並將勘查結果登錄資訊系統。

2、分署於接獲鄉(鎮、市、區)農會之勘查結果後,應會同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清冊抽(復)查至少百分之三,並督促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結果修正相關資料。

八、農民與農會契作種植硬質玉米者,農會應協助農民將硬質玉米銷售至市場,並參考市價訂定銷售價格,及代農民簽訂銷售契約。

    前款之銷售契約,應明訂履約規範、銷售價格及提貨期限等相關事項。

    契作生產之硬質玉米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或銷售,訂約雙方須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九、契作獎勵金之匯撥:

(一)鄉(鎮、市、區)農會依勘查及分署抽(復)查結果,及農民繳售乾玉米粒數量填具契作獎勵金發放清冊(附表三),送本署當地分署審查,並由分署核撥資金至鄉(鎮、市、區)農會設置之相關專戶,鄉(鎮、市、區)農會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獎勵金轉入申報農民指定之存款帳戶。

(二)分署應於每期作收購結束後1個月內,查核轄內農會資金專戶價款匯入個別農民帳戶情形,抽查比率應達轄內契作農戶數百分之二以上。每次資金查核結果應填列相關報告表(附表四)各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農糧署備查。

(三)農民係出(入)耕者,耕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農會或當地分署指定統籌辦理之農會,應將勘查結果及繳售數量等資料送回原受理申報單位,據以轉請當地分署辦理審查與核撥契作獎勵金。

(四)本署各地分署於獎勵金發放結束後應填具執行情形表(附表五)送本會農糧署備查。

十、經查獲農民之農地有申報不實情事或未落實田間管理者,由受理申報之農會或公所以書面通知農民該等未符之面積,當期作不予核發契作獎勵金外,並停止次年同一期作辦理保價收購稻穀或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給付之資格。

 

十一、契作硬質玉米經勘查不合格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農會、農業改良場及本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核發全額契作補貼金。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硬質玉米受災情形經政府核定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者,得由分署逕行核定;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條件,但經會勘認定災害屬實者,由分署彙整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農會得視當地災害情形,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屬實,由分署報本會農糧署核備。



契作硬質玉米作業規範附件及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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