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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發國字第1101201904A號

訂定「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地方創生事業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地方創生事業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龔明鑫

 

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地方創生事業振興票券實施作業要點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振興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地方創生相關事業,配合行政院振興經濟五倍券政策,推動地方創生券(以下簡稱本券),透過獎勵民眾持本券至符合地方創生政策內涵之店家消費,以促進地方創生相關事業體長期穩定發展,為地方經濟注入新動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券之形式及使用期間:

(一)本券為數位券,使用台灣Pay(以行動銀行APP或台灣行動支付APP綁定之金融卡或帳戶),依本要點至適用店家以QR Code掃碼消費使用之金額全額回饋;總回饋金額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二)前款台灣Pay,以振興五倍券官方網站之數位綁定台灣Pay網頁(https://www.taiwanpay-event.com.tw/check.html)所列之金融機構提供者為限。

(三)使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本會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三、本券適用之店家,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各部會推薦,本會審核後公告者:

(一)經各部會地方創生相關計畫審查通過。

(二)在地蹲點經營,其業務性質符合地方創生國家戰略精神,具永續性、公益性及在地共好效益。

    前項店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二)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三)有辦理組織登記、營業登記之非營利組織。

四、本券適用店家之推薦及審核程序:

(一)由本會及相關部會盤點提供符合前點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店家推薦名單。

(二)本會邀集相關部會召開審查會議,針對前款推薦名單進行原則性審查,確立名單之公正性及一致性。

 

(三)本會針對通過原則性審查之店家進行參與意願調查;有意願參與之店家,經確認符合前點第二項資格者,應於辦理本券之金融機構開通台灣Pay服務,並檢附應備文件,提供支付款項撥付之帳戶。

(四)經本會審核完成前款程序者,取得收受本券資格,成為適用店家,並公告於地方創生入口網(https://www.twrr.ndc.gov.tw/)。

(五)適用店家於本要點實施期間未依規定辦理者,本會得取消其資格;其得補正者,經本會要求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適用店家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之應備文件,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註冊領取: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

(八)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十)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得在我國居留之外國人,且已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規定,領有有效身分證明。

六、本券註冊領取及使用方式:

(一)符合前點資格者得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前,至振興五倍券官方網站(https://5000.gov.tw/)登記參與意願,完成註冊程序;由振興五倍券管理平台分次辦理抽籤,並以簡訊通知中籤者。

(二)前款中籤者依第二點規定使用台灣Pay,於所定使用期間至適用店家消費,後續依消費金額撥入金融卡或帳戶。原則以每週週六至次週週五之累積消費金額為撥款金額,於該期間結束之二週後撥款。

(三)本券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按實際消費金額撥款且以新臺幣五百元為上限。

(四)本券不得轉售,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其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為金錢價值之使用。

(五)本券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七、民眾註冊領取本券,應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券之使用者及適用店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會得對適用店家進行監督查核,適用店家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會得委由法人或團體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會另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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