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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院授主基經字第1100201426A號

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


院  長 蘇貞昌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 六 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主任秘書、行銷業務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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