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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台財人字第11000673160號

修正「財政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七條。

附修正「財政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七條


部  長 蘇建榮


財政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四科辦事。

  二、國際財政司,分四科辦事。

  三、推動促參司,分三科辦事。

  四、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五、人事處,分三科辦事。

  六、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七、會計處,分四科辦事。

  八、統計處,分三科辦事。

  九、法制處,分五科辦事。

第 七 條  國際財政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租稅協定、關務協定、財政合作協定之洽簽、訂定、修正、終止及解釋。

  二、租稅協定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廢止之研擬。

  三、租稅協定適用爭議之解決及資訊交換之執行。

  四、國際財政組織、國際租稅組織、國際關務組織、多邊開發銀行及其相關會議之處理。

  五、國際財政資訊之蒐集及制度之研究。

  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有關前五款業務之辦理。

  七、其他有關國際財政事項。



財政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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