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通傳法務字第11046009021號
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裁量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裁量基準」
主任委員 陳耀祥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裁量基準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裁處違反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案件,特訂定本裁量基準。
二、本會裁處違反電信管理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表一,以下稱評量表)及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二),除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外,適用於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至八十二條裁處之案件。
三、適用評量表時,應審酌違法案件相關情狀,勾選表一內考量事項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表二),擬具適當之處分建議。
四、本裁量基準適用於違法行為日發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後尚未裁處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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