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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金管證期字第1100356473號

一、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之編製,除依本令規定辦理外,準用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三、依期貨經理事業行業特性而設之特定會計項目如下:

(一)經理費收入: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約定向委任人收取之報酬。

(二)應收經理費: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約定向委任人應收取而尚未收取之報酬。

四、為充分揭露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期貨經理事業財務報告對於下列事項應於附註中增列:

(一)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接受委託交易之總金額,占其淨值之倍數。

(二)專屬期貨經理事業之特有風險。

五、期貨經理事業申報年度財務報告時,應檢附公告資料、董事會通過之議事錄、監察人承認之報告書及財務報告二份,送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轉報本會。公告之財務報告如為簡明報表者,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應揭露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稱、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查核意見),且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在案。

(二)前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已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或抄錄。

(三)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規定項目公告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財務報告之公告事項,應向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進行傳輸,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

七、前點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為「期貨商管理系統」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

八、期貨經理事業已依前二點規定完成公告後,仍應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書面申報。

九、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四八○二九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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