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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經標三字第11030005970號

主  旨:訂定「應施檢驗織物蒸汽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本局將「織物蒸汽機」商品列入應施檢驗品目。

二、旨揭商品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織物蒸汽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局  長 連錦漳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織物蒸汽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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