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教技(一)字第1100124278號
主 旨:公告「111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
依 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彙整所轄產業之證照,送中央主管機關定期公告」。
二、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教師及學生取得證照及參與技藝競賽獎勵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證照,分類如下: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國內外公私立機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或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以下合稱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110年業已公告在案,茲據以更新111年公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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