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台內建研字第1107638010號
修正「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八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八點
部 長 徐國勇
智慧建築標章評定專業機構申請指定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經指定之評定專業機構,其專任技術人員、專任行政人員及評定小組成員,應於第三點第二項所定指定有效期限內參加本部舉辦或委託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教育訓練至少一次。
未依前項規定參加教育訓練者,於申請重新指定案件不計入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人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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