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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

一、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二、修正本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刪除「租金、」文字。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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