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農授漁字第1101326200號

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對經各級漁政主管機關認定走私之漁船及船員,本會將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按附表所列基準分別核予行政處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走私之漁船或船員,本會依個案事實情節輕重,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分別核予行政處分,不適用前項規定。



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附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