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農授漁字第1101326200號
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漁船及船員涉案走私處分原則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對經各級漁政主管機關認定走私之漁船及船員,本會將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按附表所列基準分別核予行政處分。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走私之漁船或船員,本會依個案事實情節輕重,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分別核予行政處分,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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