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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經標四字第11040004310號

修正「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


局  長 連錦漳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順利推動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計畫(以下簡稱計畫),完善國家度量衡基礎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計畫範圍包括計畫之發展目標、策略、審查、執行、管制、變更及考核等項目。

    受委託執行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之政府機關(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三、度量衡專責機關應考量國際發展趨勢、國家整體前瞻發展需要、國家技術水準及資源能力等因素,據以訂定計畫之發展目標及策略。

四、度量衡專責機關應將編訂之新年度綱要計畫書,報請科技部審查;受託機關(構)應依審查結果,提送新年度執行計畫書,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

五、受託機關(構)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年度執行計畫書執行,並建立內部管制及考核機制。

六、受託機關(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應提送會計月報、執行月報、季報、期中報告、國家度量衡標準系統校正服務資料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

    前項計畫執行期間,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隨時邀請受託機關(構)進行報告或派員至受託機關(構)進行實地考核。

七、度量衡專責機關因配合政策,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受託機關(構)應配合辦理;另受託機關(構)因故需辦理年度計畫變更時,應填報計畫變更明細表並檢具相關資料,敘明變更理由及內容,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後,方可變更。

八、年度計畫結束後,受託機關(構)應儘速提送年度計畫期末報告、績效報告及其他必要執行資料,供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以會議或實地方式進行。

    前項審查結果除必須交由原受託機關(構)修正或補充者外,亦將作為未來審查計畫之重要參考指標。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科技部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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