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衛授食字第1101607343號

主  旨:訂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相關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及註銷原許可證者,自中央主管機關逕予登錄日起算二年內製造之產品,其產品標籤、說明書或包裝有標示原許可證字號者,得免標示登錄字號。

 

部  長 陳時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