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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080870B號

修正「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教育基本法第七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三、本要點獎勵及補助對象為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四、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比率如下: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之運作及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五、學校法人及學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本部申請獎勵經費: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前二學年度學校新生註冊率加總平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七、學校申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之二十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之三十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之四十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之五十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四十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社會觀感,且可歸責於學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八、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九、補助經費,本部每年度以保留百分之二十之金額作為補助學校天然災害受損害或改善充實設備之用為原則;其用以改善充實設備者,以協助本部或國教署辦理教育活動之學校為優先。

    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本部通報災情狀況者,始得申請前項天然災害補助。

    第一項補助之基準,應衡酌該年度受災及協辦學校多寡等狀況決定。

    補助經費扣除第一項金額後所餘金額,依附表二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十、獎勵、補助經費之分配,以資本門占總經費百分之六十、經常門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本部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資本門經費:

(一)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實習工廠(場)、視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及教學相關設施。

(二)教學有關建築物、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圖書館圖書資訊及設備。

(四)家政、生活科技、藝術生活與其他專科教室及教學設備。

(五)飲食衛生、廁所、節能省電燈具、體育與保健之設備及老舊耗能設備之汰換。

    學校應依下列順序使用經常門經費:

(一)未達一萬元之設施及設備修繕。

(二)未達一萬元之教學相關物品。

十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告之日期向國教署申請。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年度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重,調整獎勵經費。

十三、受獎勵、補助學校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及設備,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國教署公告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變更使用計畫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四、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部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國教署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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