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及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敦品中學編制表」、「勵志中學編制表」;「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敦品中學編制表」及「勵志中學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及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敦品中學編制表」、「勵志中學編制表」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第 二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
第 三 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第 四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實務經驗者派充之。
第 六 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七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第 八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第 九 條 矯正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矯正學校專任教師,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特教教師:依實際需要每校置一人至六人。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各類專任教師,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矯正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教師員額至其他矯正學校,並得於各類教師間調整員額。
矯正學校依課程實需,得另聘兼任或代課教師授課,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二、社會工作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第 十一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第 五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六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七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 八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 九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矯正學校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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