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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法令字第11002007530號

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及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敦品中學編制表」、「勵志中學編制表」;「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敦品中學編制表」及「勵志中學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誠正中學編制表」、「明陽中學編制表」及附「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敦品中學編制表」、「勵志中學編制表」

 

部  長 蔡清祥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法務部矯正署為辦理少年刑罰及感化教育之執行業務,特設各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

第 二 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辦理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其學校定名為中學。

  矯正學校應就執行刑罰者及感化教育處分者分別設置。

第 三 條  矯正學校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之教育及技訓。

  二、學生之輔導及文康。

  三、學生之生活管理及安全維護。

  四、學生之衛生及醫療。

  五、學生之名籍、給養及保管。

  六、學生之獎勵及懲罰。

  七、學生之申訴及權益救濟。

  八、學生之離校及保護。

  九、其他有關矯正學校之管理事項。

第 四 條  矯正學校置校長一人,聘任,應就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具有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並具有關於少年矯正之學識及經驗者遴任之。

  校長之聘任,由法務部為之,並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第 五 條  矯正學校置副校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應就曾任或現任具有矯正實務經驗者派充之。

第 六 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七 條  矯正學校置教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輔導主任一人,由校長就輔導教師聘兼之。

  矯正學校置學務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或由教導員兼任之。

  前三項聘兼為主任之教師均應為矯正學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並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任期一年一聘。

第 八 條  矯正學校聘任、派充、任用、聘兼或兼任學校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輔導主任及學務主任,應注意審酌其領導能力、少年保護及少年矯正教育之學識經驗。

第 九 條  矯正學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矯正學校專任教師,依教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員額編制如下:

  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三人。

  二、輔導教師:依學生人數,每二十五人置一人,未滿二十五人者,以二十五人計。

  三、特教教師:依實際需要每校置一人至六人。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一項各類專任教師,法務部矯正署得視實際需要,於所轄矯正學校總教師員額不變之情形下,移撥教師員額至其他矯正學校,並得於各類教師間調整員額。

  矯正學校依課程實需,得另聘兼任或代課教師授課,並得聘請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矯正學校專業輔導人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二、社會工作師,每校置二人至三人。

第 十一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 三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四 條  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第 五 條  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 六 條  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 七 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 八 條  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 九 條  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 十一 條  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主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四 條  矯正學校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五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編制表(請參見PDF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組織準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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