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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免納綜合所得稅、第十六條第三項與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租稅優惠及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減徵租金所得稅之租稅優惠實施年限,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一月十二日止。
院 長 蘇貞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