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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金遊字第11000054941號

修正「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第五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第五點

 

處  長 鄭瑞昌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管有設施借用須知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使用規則:

(一)視聽室:

1、本處中山林遊客中心設置第一、第二視聽室各一間,第一視聽室座位計一百四十二位及無障礙座位1位、第二視聽室座位計六十五位,各單位若因業務需要,得借用本處之視聽室,以本處使用優先,星期六、日與連續假日不提供借用服務。

2、第一、第二視聽室場地借用規定如下:

(1)為達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第一視聽室場地每四小時新臺幣四千元整、第二視聽室每四小時新臺幣三千元整;視聽室借用時間不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算。

(2)借用單位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場地借用費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3)借用單位須有相關人員負責維護場地清潔、秩序及參加人員之安全,並配合相關規定。

(二)戶外廣場:

   借用本處戶外廣場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並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整後,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政府部門舉辦公益活動免收保證金;另金門縣政府訂頒「街頭藝人申請作業要條」及公告「金門縣街頭藝人公共表演空間」辦法得免費提供中山林遊憩區戶外劇場及翟山坑道廣場舞臺供合法街頭藝人表演,惟仍需提出申請。

(三)戶外活動區:

   借用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舉辦活動,請於三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向本處提出申請,經奉核准始得於申請時間內使用設施。

 

1、白天團體活動預約:

(1)活動人數在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維護工作。

2、夜宿露營活動預約:

(1)為顧及夜間活動安全,夜宿露營活動團體人數為三人以上。

(2)申請活動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十八歲),並代表提出申請。

(3)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任使用人。

(4)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維護工作。

(5)夜宿露營活動申請團體須檢送名冊(含活動參與人員資料)。

(6)為維護本處戶外活動區設施之環境品質,申請夜宿露營活動,金門縣縣民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五十元,一般遊客每人每天收取費用新臺幣二百元;帳蓬每頂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睡袋每個每日租金新臺幣一百元。

(四)有下列情形者本處得免收費用或保證金:

1、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

2、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

3、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需。

4、民間團體辦理之活動內容具有公共、公務、公益之性質,且不具收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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