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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文源字第11030201942號

修正「文化部社區營造青銀合創實驗方案補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文化部社造多元協力跨域共創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社造多元協力跨域共創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李永得

 

文化部社造多元協力跨域共創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標: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青年結合退休黃金人口協力投入社區公共事務,透過活化社區組織經營、善用數位資訊科技及連結跨域資源,擴大應用在地知識,營造社區共學體驗環境,並面對當前社區(會)問題,提供創新服務改善策略,堅壯社區組織自主永續經營,確保文化多樣性及公民自主權利,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期程:每一入選方案執行期程以二年為原則。

三、申請方式:依本部公告收件時間,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並上傳計畫書等文件。

四、申請對象及要件:

(一)申請對象: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含工作室)、大專校院、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社區大學。

(二)申請要件:為持續引入青年創意及專業,並鼓勵世代共同合作,以促進社區組織永續發展,任一類別提案均需聘任四十五歲以下之青年一名(以起聘時間為認定基準),所需人事經費得申請補助,並依本方案之酬金標準支應。

五、補助類別:申請案依提案性質擇一勾選補助類別,且同一申請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一案。

(一)地方知識蒐集及應用類:結合青年、社區及在地高齡人口共同協力,以盤點在地文化、建構並系統性整理在地知識為基礎,進而活化運用,發展在地特色產品或服務;導入青年創意及高齡人口經驗,結合學校或第二部門,進行跨域合作,提案方向如下:

1、運用地方知識內涵,解決城鄉社區(會)問題之創新實驗計畫。

2、研發數位化或實體教學教材或方案,進行實作及推廣。

3、運用在地知識策劃地方特色活動、開發與設計具在地特色之產品、研發文化體驗路徑或服務等。

4、梳理在地文化脈絡,建立在地知識架構,收集社區記憶,運用國家文化記憶庫或台灣社區通平台,系統性累積在地知識,並進行資料的轉譯應用。

5、其他有助於發展地方知識學習及跨域合作之推動構想與策略。

(二)多元友善共創類:因應社區日益崛起之各類議題,鼓勵跨世代、跨社群或群體共同合作,提出社造多元創新行動方案,支持社區居民參與社區事務,提案方向如下:

1、盤點社區資源,透過代間協力與資源整合,擬定青年返鄉留鄉的策略與行動方案。

2、藉由僱工購料方式,帶動居民共同打造社區內特定或各類族群友善使用之設施、空間或環境。

3、引動居民、學校、在地社群或部落等共同參與社區設計,提出解決在地問題的行動方案。

4、串聯多元民間組織或社群,開創社區支持網絡的新興模式,開發具自主營運的永續操作方式。

5、其他有助於擴大公共參與,翻轉傳統社區營造模式,促成社區改造之推動機制。

(三)社區與產學合創類:鼓勵社區居民互動、交流並發掘在地問題,結合社會企業或企業社會責任等資源,運用在地文化特色,開發社區新創文化經營工具或產業。提案方向如下:

1、盤點在地問題,開發社區新創產業,建立社區自主永續的循環經濟模式等。

2、連結產學等多元資源,建立社區資源共享平台、食物銀行或推動社區貨幣等。

3、以創新遊程為議題進行設計,結合社區文化、在地資源或線上旅遊平台等,開發永續旅遊的模式。

4、與地方研商並取得共識後,藉由僱工購料營造或修繕社區空間,共創社區交流基地。

5、其他有助社區自主發展及建立社區永續經濟之社區新創產業之行動。

(四)公民科技社區運用類:鼓勵社造結合社會設計思維,嘗試活用數位科技或結合新興科技技術,強化社區公共意識,建立公共議題討論平台,促進公民力量的整合。提案方向如下:

1、以社區為主體,結合公民科技,設計社區數位工具或數位共享平台等,並提出可自主永續維運之機制。

2、設計數位公共服務之方式,增加各類群體參與公共事務機會,且實際參與執行之行動方案。

3、以提升或改善社區居民生活品質為目標,連結數位科技創新應用之各種可行性策略。

4、其他運用數位科技或新興技術,整合社區網絡並強化公民合作之提案。

(五)其他非屬上述各補助類別,惟計畫內容經本部審查認定符合本要點之訂定目標者。

六、補助經費及配合款比例:

(一)各類別補助額度

   每一入選方案總補助經費以二年不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為原則,提案團隊可依實際需求編列各年度實作經費及青年薪資(含年終、雇主負擔勞健保、勞退費用),惟每年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經費支用應依本要點及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二)配合款比例

1、為促進提案團隊逐步落實自主永續經營之目標,配合款數額應至少達補助計畫總預算百分之十;惟配合款編列比例將納入計畫審查評分的重要計分項目,計分基準詳見附表。

2、若有特殊原因並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得不受前開配合比例之限制。

七、審查方式及基準:

(一)審查基準

1、計畫具世代共創、產業發展、永續經營之實益。

2、計畫對在地文化資源之盤點、地方問題意識之整理、資源之整合及連結情形。

3、計畫之整體規劃完整度,含計畫之可行性及預期效益。

4、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明確性,含配合款編列比率與編列之詳實度及相關財務計畫規劃情形。

5、團隊整合相關資源之規劃。

6、計畫執行期間提案單位自我檢核控管機制。

7、申請單位過去執行績效、行政配合情形。

(二)審查方式

1、資格審查:由本部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文件缺漏不齊者或與規定不符,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本部邀請委員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者進入複審。

3、複審:召開複審會議,通過初審者應到場簡報,必要時委員得至現地訪查。

(三)核定公告:經複審通過後核定,並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四)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八、經費撥付:經費提案計畫依每年實際工作進度分三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於契約另行規範,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分年分期撥付情形如下:

(一)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核定日起算三十個日曆天內,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補助契約書(以上資料需註明配合款)、第一期款領據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當年度計畫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時,提送期中執行工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之報表資料、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及第二期款領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至遲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提送全案執行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工作進度達百分之百之報表資料、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含配合款分擔比例、全案收支清單等)及第三期款領據,經審核通過後,撥付核定年度執行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支用原則:

(一)補助經費若為經常門費用,不得將其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公共設施、房屋建築及購置耐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且金額在新臺幣ㄧ萬元以上之設備等資本門支出;配合款編列資本門費用者,不在此限。

(二)僱工購料補助案得依申請項目及需求分別編列經常門與資本門經費。其產製內容之使用目的應合理正當、產出效益具長遠性與公共性,並有完善配套維護管理(至少二年以上)措施。

(三)資本門得含因受讓著作財產權及授權而須支付予著作權人之費用,但屬資本門之投資、建築物之新建等費用,不在本要點補助範圍。

(四)資本門支用,其有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法,應進行登帳管理,本部並得視需要查驗;若發現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年限善盡維護管理職責,本部得視情形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資本門款項。

(五)計畫內各經費於執行過程調整幅度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或有資本門、經常門之流用需求,均應事前報請本部核准,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六)本案不支付計畫主持人費用,惟得聘任專案人員,並依需求編列人力薪資(含勞健保、勞退及二代健保應獨立為一項,不得列於雜支;可包含年終獎金,惟須註明),所編額度不得超過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惟若有特殊原因並經本部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專案人員應具有文化、教育、藝術、文化創意產業、社區營造或其他企劃、行銷、財務管理等專業領域相關工作經驗,人員聘僱原則上應參照本部人力聘僱相關之規定,若有特殊專業人力需求或其他異動理由,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聘僱。另應視計畫性質、施作情形等投保營造綜合保險(需含雇主意外責任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或為其聘、僱人員投保雇主意外責任險(含傷害醫療險)及公共意外責任險。

(八)業務費部分,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要點、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核實編列,另本要點鼓勵受補助單位可規劃計畫執行成果之線上行銷與數位出版等,惟下列科目不得支應或必須列為配合款:

1、紀念品、獎品、獎金、餐敘(餐盒不在此限)及經審查與社區營造推動目標及本要點規定不符之項目等。

2、國外差旅費。

3、屬受補助單位自辦之活動,相關工作人員若已於計畫內支領薪酬者,不得再重複支領其他酬勞費用。

(九)本補助款所發生之給付,應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臨時人力應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薪資並不得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本工資規定;場地租借使用於活動辦理或研習場地,不得租用固定辦公處所;餐費每人每餐原則以新臺幣八十元為限;另其他雜項支出應以「雜支」項目編列,可包含但不限於郵電費(以單位聯繫及文件往來郵寄為主)等,須清楚敘明支用內容,並以全案總經費百分之五為限;另受補助單位之固定行政成本(如水電費用等),除經本部審查同意者外,應列為配合款。

(十一)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時,除需邀請專業團隊進行觀摩學習或促進世代協力之推廣性目的之演出費外,不宜編列內部成員之演出費。

(十二)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各項經費支給應依上開原則等相關預算執行規定辦理。

(十三)因特殊因素,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於計畫辦理結束後尚有賸餘款項,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十四)若有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可於本計畫支用或納為社區執行本計畫之配合款額度。

(十五)本部預算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經部分刪減等情況,本部得刪除或調整原核定之補助額度,受補助單位並須依最終核定之補助經費配合調整計畫內容。

十、結案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並配合本部不定期進行支用情形之查核。

(二)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有關個人所得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僱用依次數),並於核銷時檢具辦理所得扣繳切結書。適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所稱補充保費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並檢附扣繳證明或已登記辦理扣繳切結書。

十一、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於計畫辦理期間,本部得邀請學者專家或受本部委託之團隊,不定期進行訪視、輔導,並將納入計畫考評重要參據。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均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三)核定之補助案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計畫執行情形不良,或經本部或受本部委託之學者、專家及委辦團隊審查後,評定為執行狀況不佳,本部有權停止補助。

(四)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本部並得自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年度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亦得不受理其任何補助之申請。

1、申請資料(含其附件)、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支出明細表)或其他應檢送之文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過程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3、申請者違反本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法令規定者。

4、獲補助者未依本部核定之計畫執行或執行不完整。

(五)本部將視需求辦理學習交流、經驗分享、案例觀摩等會議,以檢討及追蹤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參與。

(六)為落實計畫之進退場機制,受補助計畫每年應接受績效評核,並依評核結果增減計畫後續補助經費,相關辦法由本部另訂之。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僱工購料案件涉及之場域、土地、空間及建物均應為合法項目,提案時應檢附該場域、土地、空間及建物等權利相關證明、維護管理規劃,及自提案日起往後得使用該場域、土地、空間或建物,至少達二年以上之規劃、切結書及證明文件。

(二)前開場域、空間之土地或建物為國(公)有,國有財產署或公產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修正計畫經報本部核准後,如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它經本部同意之特殊因素等,可提報變更計畫,並經本部核准後實施。

(四)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受補助計畫如已獲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本部社造相關計畫要點之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若經查確實重複取得補助款,將取消補助核定,並追回補助款項。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六)為擴大宣傳請於相關文宣資料中,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部,俾整體宣傳與鼓勵民眾參與。

(七)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獲補助單位執行本規範之計畫若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三、著作權之規範:

(一)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計畫之各項成果,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及本部授權之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且同意不對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及本部授權之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惟基於尊重著作人之精神,本部運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時,得合理、適度揭露著作人;另若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有使用第三人之著作之情事,受補助單位應一併取得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證明文件,並於結案時交付本部。

(二)為提升公眾近用效益,並展現受補助計畫所產生之效能,本部將輔導受補助單位,自行著錄、校對和補充計畫內,具故事性或文化性之一至三筆素材,於本部國家文化記憶庫或相關網站開放呈現;上開素材之詮釋資料(不含預覽縮圖)以創用CC「姓名標示」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對外釋出,而詮釋資料之預覽縮圖及原始數位物件(digital object)則以創用CC「姓名標示-非商業性」3.0臺灣及其後版本(CC BY-NC 3.0 TW+)或較其更為開放之授權條款對外釋出,另並需同步上傳相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或授權證明文件。

十四、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得適用本部相關要點,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



文化部社造多元協力跨域共創補助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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