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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台內地字第1100263873號

訂定「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

 

部  長 徐國勇

 

網路申請土地登記及測量案件注意事項

一、為執行網路申請土地登記、複丈及建物測量案件(以下簡稱網路申請案件),優化地政線上服務,以達簡政便民並提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之申請項目及其實施日期,由中央地政機關公告實施。

三、網路申請案件分為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其定義如下:

(一)全程網路申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均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

(二)非全程網路申請:申請人及代理人於網路提出土地登記、複丈或建物測量之申請,其應提出之文件未能全部以電子文件提供並完成電子簽章,部分文件仍為書面。

四、網路申請案件由申請人及代理人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驗證登入數位櫃臺系統(以下簡稱申辦系統),由地政士或律師代理申請者,申辦系統自動檢核其職業別。

(二)輸入申請資料產製書表:輸入相關申請資訊,產製網路申辦用申請書表。如有其他應檢附文件,除符合得於申辦系統上傳附件(影像檔或電子檔)情形者外,紙本附繳證件之提交,應配合於申辦系統產製並列印紙本附件清單附案,以利勾稽。

(三)書表線上簽章:線上預覽申請書表,確認無誤後電子簽章。但依規定無需會同或免予簽章者,不在此限。

(四)線上送件及提交紙本附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案件線上送出後即完成線上送件;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除案件線上送出外,另需郵寄或提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予管轄登記機關。

 

五、網路申請案件由管轄登記機關受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接收案件:登記機關專責人員每日定時接收網路申請案件。全程網路申請案件,接收後即予列印;非全程網路申請案件,俟登記機關接獲同一網路申辦流水號之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後,再行接收案件及列印。自案件線上送出後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逾一個月仍未送達,申辦系統即予註銷該網路申辦流水號。

(二)案件收件:收件人員接獲應予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於「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以網路申辦流水號匯入案件收件資料,確認後辦理收件,收件後即開始案件處理程序。

(三)計收規費:案件已網路繳費或以其他方式預繳者,收件後應配合開立規費收據。未繳費或經核算已繳數額不足,得先行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二條及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通知補正。

(四)審查案件:按案件類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程序辦理。

六、網路申請買賣登記案件需申報登錄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者,得於線上申報或檢附已核章之紙本申報書,如有申報書序號,應於登記申請書中載明。

七、網路申請案件經收件審查,因補正而需修正原申請內容,除紙本附件清單及紙本附繳證件得僅於該等文件簽章修正外,如於申辦系統線上修正申請書表,申請人及代理人均應重新電子簽章。

八、網路申請案件經登記機關通知補正或駁回,如需至登記機關領回紙本文件,應提供案件收件年字號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獨申請案件: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經核驗身分後簽章領回。

(二)代理申請案件:代理人或複代理人經核驗身分後簽章領回。但代理人為地政士,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申請書已載明得協助補正或駁回領回紙本文件之登記助理員資訊(含姓名及統一編號),可由登記助理員經核驗身分後簽章領回。

九、網路申請案件如有應發還(給)文件,應於申請書敘明至管轄登記機關領取或郵寄到家。自行領取者,領件對象及相關程序準用第八點規定辦理;郵寄到家者,應檢附足額郵資,如有賸餘,登記機關應將賸餘郵資隨同寄回。

十、申請人或代理人完成網路送件,且登記機關尚未接收網路申請案件前,申請人或代理人得於申辦系統線上取消送件。經登記機關接收並辦理收件之網路申請案件,其撤回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九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一條之一及第二百六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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